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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ori_titlesource"> 来源:经济日报 商标侵权行为判断标准是什么 ——“无印良品”“無印良品”商标权纠纷案血液透析 董 磊 沿袭多年的“无印良品”商标之争即是判断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两家公司的商标纠纷仍然在持续,诉讼结果也是各有胜负。
商标之争背后,如何更佳地确保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直受到业界的注目。 当“無印良品”碰上“无印良品” 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无印良品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做出终审判决,上诉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其子公司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裁决催促,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决,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刻暂停侵害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道德;赔偿金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济损失、合理开支,总计40万余元。 驳回无印良品,除了人们熟悉的主要经营生活杂货等商品的日本品牌,或许较少有人告诉,国内也有一家生产销售家纺用品的“无印良品”。
正是这家或许有些“默默无闻”的国产无印良品,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把日本无印良品告上了法庭。 国产无印良品商标于2001年4月28日被核准登记,核定用于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垫夹、坐垫车顶”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该商标的完整登记人为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2004年7月,该商标经核准出让至棉田公司。
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正式成立于2011年6月,棉田公司为其投资人之一。棉田公司许可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用于涉嫌商标,用作商标项下登录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展。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正式成立于2005年5月,日本企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为其唯一股东。
近年来遍及商场的“無印良品”专卖店即是由该公司投资经营。 当市场上“無印良品”碰上“无印良品”,仅有一字之差,谁的商标是“正品”,大自然不会引发双方以及消费者的留意和筛选。经过调查,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指出,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生产、销售的腈纶毛毯、麻平织床罩、无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无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等商品侵犯其对涉嫌商标拥有的专用权,欲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则坚称,良品计画在中国并未实行任何侵权行为,不不应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此外,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简体字“无印良品”,而其用于的是简体中文的“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侵权行为蓄意,也不该分担赔偿金责任。 是商标抢注,还是不顾一切维权 本案终审判决后,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曾公布声明称之为,“無印良品”自1980年在日本问世以来,良品计画在还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各地开办店铺,登记“無印良品”和“MUJI”商标。
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良品计画完全在所有的商品·服务类别上登记了“無印良品”商标,但是仅有在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类别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 那么,本案原告否如被告所说,是抢注了其商标呢?对于如何确认商标抢注不道德,商标法有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必须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该向商标局申请人商标注册。
不以用于为目的的蓄意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该不予上诉。 然而,根据法院起诉书确认的事实,或许无法得出结论原告抢注商标的结论。
国产无印良品商标的登记时间在2001年,当时日本无印良品并没转入中国大陆市场,也没在中国大陆展开过广告宣传,无法说道在中国大陆市场有何影响力。事实上,直到4年后的2005年,日本无印良品才在上海进了中国大陆的第一家门店。
忽略,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原告在取得涉嫌商标权后,仍然正处于长时间经营状态,并多次取得行业内奖项,可以说道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此外,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指出,良品计画针对原告涉嫌商标驳回申请人以来,我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已多次裁决涉嫌商标不予核准登记。如,2004年1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2004)商标异字第20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决涉嫌商标不予核准登记。良品计画上告上述裁决,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审核申请人。
2009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决涉嫌商标不予核准登记。 此后,几经一、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上述裁决皆被保持。
在随后的申请人合议庭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6月的裁决中指出,良品计画获取的证据不能证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用于的情况以及在这些地区的知名度情况,并无法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用于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备一定影响的事实,因此做出维持原判的最后裁决。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法院确认,本案中原告持有人的涉嫌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地,应该受到法律维护。
本案被告也在终审判决后的声明中回应,良品计画以及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针对这些商品无法用于“無印良品”商标,但于2014年及2015年错误用于了该商标。“为避免上述不道德给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导致的影响,我司无意上述商品的商标标示情况展开了排查。” 申辩违宪,判断侵权行为正式成立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曾明确提出一系列申辩理由:良品计画在中国并未实行任何侵权行为,不不应分担任何法律责任;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享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良品计画的“MUJI”品牌具备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会导致涉及公众的误解误认为等。
上述申辩理由否有效地,被告被诉的侵权行为否正式成立,首先要看被告否在类似于商品中用于了类似于商标,更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为和误解。 根据我国商标法等规定,类似于商品,是所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完全相同,或者涉及公众一般指出其不存在特定联系、更容易导致误解的商品。确认商品否类似于,应该以涉及公众对商品的一般了解综合辨别。
商标近似于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线条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人组后的整体结构相近,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人组近似于,不易使涉及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为,或者指出其来源与他人在再行注册商标具备特定联系。 一般来说,辨别商标否包含近似于,应该以涉及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到商标标志包含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于程度,也要考虑到涉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否更容易造成误解作为辨别标准。 一审法院指出,被控侵权行为产品中的毛毯与涉嫌商标核定用于的毛毯、被控侵权行为产品中的床罩与涉嫌商标核定用于的床罩、被控侵权行为产品中的床褥与涉嫌商标核定用于的褥子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完全相同或相似,包含完全相同或者类似于商品。
被控侵权行为产品上用于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涉嫌商标“无印良品”比起,仅有不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若无“MUJI”的差异,包含完全相同或者近似于商标,二者同时用于在毛毯、床罩等同于一种或类似于商品上,更容易造成涉及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为。 另外,良品计画的“MUJI”品牌否具备知名度,无法沦为其在同一种或类似于商品上用于与涉嫌商标完全相同或近似于商标的理由,在棉田公司合法持有人涉嫌商标的情况下,亦无法沦为合理申辩事由。 二审中,法院指出,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已登记的“無印良品”商标与本案涉嫌商标核准登记的商品类别有所不同,无法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合理申辩事由。
在原告名下还包括涉嫌商标在内的多个“无印良品”商标与被告名下多个“無印良品”已在有所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不予核准登记的情况下,作为分别享有两商标的有所不同市场主体,应该认同至此构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可能界线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防止导致涉及公众的误解误认为。对于远超过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害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不道德皆应予以阻止并分担适当法律责任。 至于良品计画主张其对被诉侵权行为产品的生产不道德再次发生在中国境外,在中国境内并未实行侵权行为,法院指出,被诉侵权行为产品中,麻平织床罩等商品上表明的产地为中国,其他被诉侵权行为产品即使产地在境外,但注册商标具备地域性,被诉侵权行为产品在中国境内转入商品流通领域后即已侵犯涉嫌商标专用权,良品计画作为被诉侵权行为产品的制造商应该分担适当侵权行为责任。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后判断,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产品上用于的“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嫌商标已分别包含用于在完全相同或类似于商品上的近似于商标,良品计画生产印有上述标志商品的不道德、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销售印有上述标志商品的不道德侵犯了原告对涉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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